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02-24 
        文號: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6號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日期:2008-09-27實施日期:2008-10-09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修改為:“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常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清障施救單位進行清障施救。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調查事故現(xiàn)場,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事故現(xiàn)場的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路產損失情況,并依法向責任人索賠,公安機關應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做好路產損失的理賠工作。

        非交通事故的路障,由清障施救單位進行清除。

        清障施救單位由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來源:南昌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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