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內容,現(xiàn)就《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強化我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勘測勘察工作,壓實項目業(yè)主和勘察設計單位責任,為進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項目設計質量、減少設計變更、控制工程造價打好基礎,根據(jù)2019年廳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修訂計劃,《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12〕194號)試行已久,應于2020年6月完成修訂。為做好修訂工作,我處對照部、省有關文件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認真梳理。
二、制定依據(jù)
1.《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勘察設計工作的若干意見》(交公路發(fā)〔2011〕504號文);
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67號);
3.《關于進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交〔2014〕23號);
4. 《關于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軟土地基勘察設計與施工管理的意見》(浙交〔2018〕108號);
5. 《浙江省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事先指導書編制指南》(浙交〔2019〕117號)。
三、主要內容
原試行辦法從程序、內容、方法等方面著手,有效規(guī)范了我省高速公路項目設計勘察工作,也為行業(yè)管理以及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起到較好的指引作用。此次修訂,主要是結合2014年省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交通運輸部相關規(guī)定,從進一步提升勘察與設計工作質量、勘察成果應用效果等方面,對原試行辦法進行了完善和修改。具體修訂目的和思路如下:
1.推動解決勘測勘察與內業(yè)設計“兩張皮”的問題。強調項目設計負責人、土建和房建專業(yè)設計負責人必須對事先指導書和勘測勘察成果進行簽認。
2.推動解決勘察深度不足、勘察成果在內業(yè)設計中未充分應用等問題。明確發(fā)生勘察深度不足、勘察質量粗糙、勘察成果未在內業(yè)設計中充分應用等情形的,項目業(yè)主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違約處理,并按規(guī)定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3.推動解決基礎資料收集、分析工作不到位,從而影響設計深度、導致造價測算不準確等問題。在項目業(yè)主委托專業(yè)隊伍對地質勘察工作進行核查的基礎上,增加沿線調查、外業(yè)測量工作的第三方核查要求,強調全過程核查;明確沿線調查內容與實際不符,管線、取棄土場、三改工程等重要信息調查不深入的,項目業(yè)主不得組織成果驗收。
4. 對重要路段和容易忽略的沿線設施,進一步細化完善設計勘察工作要求。包括:強調深路塹、單跨100米以上大跨徑橋梁、特長隧道、樞紐互通、地質條件復雜多變路段等的外業(yè)勘察工作必須按事先指導書確定的工作量100%完成;強調服務區(qū)、房建等沿線設施在初步設計階段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做好初測初勘工作。
5.取消省廳備案程序,強化各方主體責任。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事先指導書、勘察成果驗收情況報省廳備案的要求;強調項目業(yè)主對設計勘察工作總體負責,負組織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勘察工作質量、安全、進度負直接責任;核查單位對其核查工作質量負責。
6.進一步強調設計勘察工作效率。規(guī)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周內完成初測初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在定測詳勘工作開始前1周內完成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項目業(yè)主應當在各階段設計勘察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本階段成果驗收。
同時結合“三服務”活動,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動服務項目,幫助項目解決勘測勘察工作進村入戶難等問題。
三、修訂后的框架和編制說明
《管理辦法》修訂將原有的管理辦法三十條修訂為共六章三十二條,包含總則、設計勘察準備、設計勘察實施、設計勘察驗收程序、設計勘察驗收內容附則,刪除了原辦法中與設計勘察管理工作無關的條款(對設計工作的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從第一條至第六條(6條),主要明確了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編制依據(jù)、適用范圍、術語定義、設計勘察范圍、責任分工、時間要求。其中:
第一條編制依據(jù),一是新增《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67號)為制訂依據(jù);二是原辦法已試行近8年,此次修訂刪除“試點”表述。
第三條術語定義一是進一步明晰設計勘察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階段,強調了設計勘察含外業(yè)勘測、外業(yè)測量、沿線調查和地質勘察工作,刪除了設計內容;二是原表述欠凝練,作適當修改;三是合并原第四條內容,在第三條中新增“核查單位”定義,明確核查單位的資質資格等要求。
第四條作為新增條款明確了設計勘察范圍,設計勘察各階段工作的時間要求。來源于浙交〔2014〕23號文。一是明確了設計勘察工作范圍和深度要求;二是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服務區(qū)、管理用房設計勘察工作漏項、缺省、滯后等問題,強調初步設計階段相應工作應當與主線同步,施工圖設計階段有關設計勘察成果應當在設計文本中形成地勘專篇。
第五條責任分工中考慮當前項目工可與初步設計工作平行作業(yè)、審查審批交叉推進,此階段建設單位多未組建,將“建設單位”改為“項目業(yè)主”,表述更準確做了部分修改。
第六條時間要求作為新增條款,來源于浙交〔2014〕23號文,明確了設計勘察各階段時間節(jié)點要求。浙交〔2014〕23號文中規(guī)定“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應當在初步設計上報后1周內編制并及時組織審查”,考慮當前前期工作交叉推進的實際情況,將其修改為“定測詳勘工作開始前1周內完成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并及時組織審查”。
第二章設計勘察準備從第七條至第十二條(6條)主要明確了勘察設計單位進場前準備、進場后要求,聯(lián)合體分工原則,事先指導書審核、工作交底等內容。其中:
第八條刪除了原文中關于事先指導書的詳細說明,一是附件1中已有事先指導書的具體要求,正文中不再表述;二是進一步強調定測詳勘事先指導書的編制依據(jù)。
第九條聯(lián)合體分工原則作了部分文字調整,使表述更準確清晰。
第十條對指導書的審核中增加了部分文字,對兩個階段事先指導書的內容是否齊全進行了特別強調。
第十一條工作交底,對原條款作了部分文字調整,使表述更準確清晰。
第十二條與地方的溝通協(xié)調是新增條款,結合“三服務”新增第十二條在土地征遷等問題影響實地勘察工作時,亟需項目業(yè)主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助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章設計勘察實施從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5條)。本章主要強調了核查單位的作用:方案調整必須經過核查單位審核才能報備;核查單位工作包含外業(yè)巡查、旁站和內業(yè)檢查,保障原始數(shù)據(jù)資料完整準確。新增第十七條,明確了關于勘察工作量的要求。
第四章設計勘察驗收程序從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8條),主要明確了設計勘察驗收程序管理。其中重點對第十九條驗收程序作了較多調整,一是為解決設計勘察與內業(yè)設計之間“兩張皮”問題,強調設計勘察工作須經項目設計負責人、土建和房建專業(yè)設計負責人認可;二是強調沿線調查工作的重要性,確保基礎資料全面詳實可信,相應工程量和概算不漏項、不少計,來源于交辦公路〔2019〕67號文。其余各條文字表述略作調整。
第五章設計勘察驗收內容從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4條),主要明確了初測、初勘、定測、詳勘驗收內容。第二十六條(四)增加了路線交叉、航道,強調這兩項也屬于特殊路段需要進行控制斷面或控制距離的測量內容。
第六章附則中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3條),主要增加了第三十條關于違約處理的說明,來源于交辦公路〔2019〕67號和交公路發(fā)〔2011〕504號文,強調有關不良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本次修訂的《管理辦法》延用了我廳原有管理辦法中成熟的、應用效果較好的條款,合并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部分內容,結合實施八年工作實踐經驗,重點對以上內容進行了修訂。此前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發(fā)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設計勘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交〔2012〕19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勘察工作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