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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路局原副局長受賄480萬獲刑13年
2015-06-29 
        利用擔任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長的工作便利,在公路工程項目招投標、項目建設監(jiān)督等方面收受賄賂478萬元人民幣、港幣10萬元。此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終結,并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海南省公路局原副局長段守榮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jīng)查,2008年至2014年,段守榮在任海南省交通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站副站長、交通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局副局長和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路工程項目招投標和工程項目建設、監(jiān)督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某公司總經(jīng)理李某、工程包工頭肖某等單位和個人賄賂共478萬元人民幣和港幣10萬元。

        法院認為,段守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段守榮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被追繳,遂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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