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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長江大橋上斗氣互別引5車連環(huán)相撞
2015-07-15 
        

        兩車大橋上斗氣互別視頻截圖

        漢網(記者魏娜通訊員張鵬李杰)昨日,從長江大橋交通大隊獲悉,7月11日駕車在長江大橋上互“別”斗氣、造成5車連環(huán)相撞的犯罪嫌疑人梁某、陳某,因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漢陽警方刑事拘留。

        7月11日上午10時許,梁某駕駛鄂ARK0**公交車行駛至長江大橋漢陽往武昌方向的引橋處時,與駕駛車牌號為鄂ASL9**小轎車的陳某發(fā)生糾紛,隨后兩車一路互“別”、追逐,整個過程近兩分鐘。

        當兩車行駛至長江大橋中段時,行駛前面的小轎車突然一腳急剎,公交車險些撞上,小轎車再次“別”著公交車,公交車兩次超車沒有成功。其間,公交車上的乘客、小轎車上陳某的親戚,都曾勸阻兩人“不要開斗氣車”,但兩人均不聽勸告。

        隨后,梁某駕駛公交車撞向陳某駕駛的小轎車,導致小轎車沖向對向車道,造成對向的3輛車相撞受損。該事故共造成5車受損,6人不同程度受傷,并致長江大橋雙向堵塞。

        經長江大橋交通大隊、漢陽警方聯(lián)合調查,通過兩車行車記錄儀的資料、當事人的供述及車上乘客的證人證言,漢陽警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偵查,并已將兩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開斗氣車或者在道路上互相追逐、“別”車,都屬危險駕駛行為,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警方將視情依法嚴懲。同時,對發(fā)生事故拒不撤離現(xiàn)嘗造成交通堵塞的,警方也將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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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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