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guī)定新擴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挖掘
2015-07-31
近日,省住建廳印發(fā)《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審批手續(xù)外,要增收挖掘修復費。其目的是保護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完好,保證城市道路安全、暢通。
增收挖掘修復費的具體標準為:一年內收取3倍、兩年內收取2.5倍、三年內收取2倍、四年內收取1.5倍、五年內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用。掘路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齲冬季掘路,即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掘路,在規(guī)定年限加收基礎上加收1倍掘路修復費。人為損壞市政設施的,將按照《標準》的2倍收取修復費用。
根據《標準》,水泥路面的修復費用為:快速路每平方米705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95元,次干道每平方米538元,支路每平方米409元。瀝青路面的修復費用為:快速路每平方米554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48元,次干道每平方米460元,支路每平方米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