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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取保又釀車禍
2015-08-17 
        本報訊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取保候?qū)徠陂g,又駕駛機動車致人當場死亡,并有逃逸行為。然而,法院一審卻判這名肇事者緩刑。8月13日,記者從六安獲悉,該案經(jīng)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法院二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者吳慶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9月13日13時許,吳慶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老31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霍邱縣姚李鎮(zhèn)圓盤東20米處,撞上相對方向被害人吳某駕駛的摩托車,吳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慶負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吳慶投案,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吳慶補償被害方損失17.4萬元,取得被害方諒解。同年12月28日5時許,在取保候?qū)徠陂g的吳慶,又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在六安市X010道路撞上侯某駕駛的摩托車,致車上乘客張某當場死亡,吳慶駕車逃離現(xiàn)常經(jīng)認定,吳慶負事故全部責任。同年12月30日,吳慶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后吳慶與被害人張某達成協(xié)議,除保險賠償外,吳慶賠償被害方現(xiàn)金11萬元,并將其重型自卸貨車轉(zhuǎn)讓給被害方作為賠償,亦得到被害方諒解。

        今年4月23日,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結(jié)合其所在社區(qū)對其社區(qū)矯正的評估情況,可對其適應緩刑。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吳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裕安區(qū)檢察院提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抗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吳慶兩次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在第一次事故發(fā)生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qū)徠陂g,又駕駛機動車肇事并有逃逸行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無悔罪表現(xiàn),仍有社會危害傾向,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六安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支持抗訴。8月7日,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guān)的抗訴意見,依法作出改判,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吳慶有期徒刑二年。(黃亮記者袁中鋒)

        作者:黃亮袁中鋒

        本文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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