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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一市民關押小偷逾30小時被拘
2015-09-22 
        

        制圖/楊智宏

        近日,橋頭警方在“3+2+2”專項打擊整治行動中,通過審理一起盜竊案牽出一起非法拘禁案。一位市民的手機失竊,偷手機的男子把手機賣給了數(shù)碼店老板。半個月這位市民抓住了偷手機的男子,把他關押在出租屋里,并找到了買贓物的數(shù)碼店老板。最后,因涉嫌觸犯《刑法》,偷手機的男子、數(shù)碼店老板和被偷手機的市民3人均被刑拘。

        失主抓獲小偷后向警方報案

        9月7日晚9點左右,橋頭公安分局接到市民劉某堅報案。

        劉某堅對警方說,半個月前,他的手機被偷了,偷手機的男子剛被他抓獲。

        隨后,民警趕到現(xiàn)常在橋頭鎮(zhèn)一間出租屋內(nèi)找到了劉某堅,以及劉某堅抓獲的涉嫌偷手機的男子譚某浚

        據(jù)譚某俊交代,他確實偷走了劉某堅的手機。8月17日早上6點左右,譚某俊竄至橋頭鎮(zhèn)橋光大道南一巷33號華麗公寓一樓。他發(fā)現(xiàn)正在房間內(nèi)熟睡的劉某堅,一部蘋果6手機正壓在他的后背。蘋果6手機價值5000元左右,譚某俊見財起意,順手就偷走了劉某堅的這部手機。

        民警調查發(fā)現(xiàn)非法拘禁案

        譚某俊同時供述說,由于無法賠償劉某堅的損失,他被劉某堅強行控制,并關押在華麗公寓對面的一個出租屋,長達30多個小時。

        原來,9月6日早上,也就是失主劉某堅報案的前一天,他就抓到了譚某浚劉某堅通過視頻監(jiān)控錄像,認出了偷手機的譚某浚9月6日早上6點左右,劉某堅在華麗公寓門口遇到了譚某浚他立即限制了譚某俊的人身自由,并要求他賠償5288元。

        此時,譚某俊已經(jīng)將劉某堅的蘋果6手機賣給了橋頭鎮(zhèn)宏達步行街一家數(shù)碼店。數(shù)碼店老板江某強在明知該部手機來歷不明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850元予以收購。

        當天下午,譚某俊帶著劉某堅,來到江某強經(jīng)營的數(shù)碼店,要求江某強退回手機。江某強稱,這部蘋果6手機已以1000元出售。但他表示愿意與譚某俊各賠償2000元給劉某堅,并當場給了劉某堅2000元。

        隨后,劉某堅又將譚某俊帶回華麗公寓,并將譚某俊鎖在華麗公寓對面出租屋一房間內(nèi),要求他聯(lián)系家屬匯錢。9月7日早上6點左右,譚某俊謊稱上洗手間欲乘機逃跑,被劉某堅抓祝劉某堅打了譚某俊兩耳光,并用膠水管毆打譚某俊右手臂。

        直至當晚9點左右,劉某堅見索賠無望,遂報警。

        警方提醒市民用法律手段維權

        民警隨后將江某強抓獲。

        辦案民警認為,劉某堅強行控制并關押譚某俊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在審訊中,劉某堅對其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9月8日,橋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譚某竣江某強和劉某堅3人。昨日,記者從橋頭警方獲悉,譚某竣江某強和劉某堅3人已被依法提請逮捕。

        橋頭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譚某俊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盜竊罪;犯罪嫌疑人劉某堅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江某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辦案民警指出,涉案的譚某竣江某強和劉某堅3人均為90后,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以至觸犯《刑法》。

        警方提示廣大市民:要提高法制意識,當生命財產(chǎn)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用法律的力量維護合法權益。(記者:程癸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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