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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案件由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016-01-16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決定由西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跨行政區(qū)劃集中管轄西安、安康兩市轄區(qū)內的行政案件。

        一、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西安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安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原由安康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包括:(一)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不服西安、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做出的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二審行政案件;(三)不服西安、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做出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行政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轄規(guī)定辦理:(一)本規(guī)定實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轄規(guī)定做出的一審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轄規(guī)定做出的生效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行政案件。(二)當事人堅持選擇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的行政案件;(三)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做出的行政行為的案件。

        本文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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