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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飛機晚點而錯過末班地鐵訴東航賠償交通費獲支持
2016-02-27 
        事件回放:萬先生購買了東方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東航)2015年2月12日邯鄲至上海、航班號為MU5658(19:50分起飛)的機票一張。由于東航航班計劃原因,導致該航班延誤73分鐘,使得萬先生下機后不得不花費101元的交通費回家,而如果航班未延誤的情況下,原告只需花費8元乘坐地鐵即可回家。

        為維護合法權益,萬先生一紙訴狀,請求判令東航賠償其交通損失93元,并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根據(jù)航班延誤給付的賠償標準,航班延誤的金錢形式賠償通常情況只有在延誤時間超過4個小時,才能給付,而本案中,萬先生的延誤時間只有73分鐘,顯然沒有達到規(guī)范要求的賠付標準。而賠付條件還對延誤原因進行了限定,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這其中,非承運人原因是指天氣、突發(fā)事件等,而承運人原因是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等。在本案中,造成萬先生航班延誤的原因是東航航班計劃,符合賠付條件,而這也是最終航空公司愿意承擔法院判決責任的主要理由。

        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萬先生與東方航空公司之間建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但因東航自身原因延誤起飛時間,致使萬先生不能準時到達目的地。按照相關規(guī)定,萬先生主張航班延誤發(fā)生交通費損失93元并提供相應票據(jù),且東航對航班延誤的事實無異議,因此,法院對于萬先生賠償訴請的交通費損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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