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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新建改擴建道路未用滿5年不得再挖
2016-04-01 
        沈陽晚報、沈陽網訊(記者唐心萌)昨日,市法制辦公布了《沈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進行挖掘,因特殊情況需挖掘的,報市或區(qū)政府批準并按規(guī)定標準三倍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當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內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需要挖掘的,報批后按規(guī)定標準兩倍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辦法》規(guī)定,因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挖掘搶修,并同時通知市、區(qū)監(jiān)管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補辦審批手續(xù),并繳納道路相應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工程應實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復道路、分段質量驗收,每段挖掘長度不得超過100米。施工現(xiàn)場的材料和機械設備,不得堆放在圍擋設施外,施工現(xiàn)場內不得設置宿舍、廚房、廁所等設施,施工產生的污水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產生的殘土應立即清運。橫斷挖掘的,必須在夜間進行,當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時前恢復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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