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鐵路局原副局長郝雪斌被提請假釋
2017-07-11
(原標題:哈爾濱鐵路局原副局長郝雪斌被提請假釋,因受賄罪獲刑十五年)
日前,澎湃新聞從河北省監(jiān)獄管理局網(wǎng)站公布的河北省承德監(jiān)獄提請假釋建議書([2017]冀承獄假字第11號)(以下簡稱“建議書”)了解到,在河北承德監(jiān)獄服刑的罪犯郝雪斌確有悔改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2017年6月21日,建議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郝雪斌予以假釋。
據(jù)上述文件介紹,罪犯郝雪斌,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黑山縣人。因受賄罪經(jīng)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以(2008)承市刑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冀刑二終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書判處郝雪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執(zhí)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郝雪斌于2009年2月23日由河北省寬城縣看守所送押承德監(jiān)獄服刑改造。
建議書顯示,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2012)承刑執(zhí)字第513號刑事裁定書,對其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承刑執(zhí)字第938號刑事裁定書,對其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建議書稱,罪犯郝雪斌能夠認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積極參加監(jiān)獄組織的各項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深刻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自覺矯正惡習,悔過自新。自入監(jiān)以來,罪犯郝雪斌嚴格遵守各項監(jiān)規(guī)紀律,以服刑人員行為規(guī)范為準則,約束自己的言行,維護改造場所秩序。
罪犯郝雪斌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文體活動,嚴格遵守課堂和考試紀律,按時完成作業(yè),考試成績達標,遵守生活衛(wèi)生制度,個人、內(nèi)務及環(huán)境衛(wèi)生達標。罪犯郝雪斌在勞動中態(tài)度端正,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分配,經(jīng)常保持勞動崗位整潔有序。
自上次減刑以來,罪犯郝雪斌獲記功獎勵1次,表揚獎勵6次,評為2013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據(jù)《承德晚報》2009年4月17日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郝雪斌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運輸處處長、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負責的鐵路運輸?shù)裙ぷ髦校瑸樗酥\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賄賂共計205萬元人民幣、99890美元、11萬盧布。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稱,郝雪斌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期間,為黑龍江省勃利億達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在鐵路運輸方面提供幫助。為此,郝雪斌于2004年至2006年間4次非法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劉貴給予的共計70萬元人民幣、7萬美元。2004年7月,被告人郝雪斌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期間,幫助楊寶忠任總經(jīng)理的哈爾濱市恒鑫經(jīng)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崗礦務局簽訂了購煤合同,并為楊寶忠聯(lián)系通過鐵路運輸將煤發(fā)往大連鲅魚圈港,獲利126萬余元。2005年5月郝雪斌向楊寶忠索要100萬元人民幣,并將此款交給其姐姐郝洛寧保存。2007年4月,郝雪斌為掩蓋受賄事實,給楊寶忠出具一張100萬元人民幣的借條。此外,郝雪斌還有其他涉嫌受賄事實。
2008年9月12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郝雪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郝雪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郝雪斌不服,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院認為郝雪斌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但能夠積極退出全部贓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定從輕處罰。因此做出上述終審判決。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