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28日起施行
2017-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ǘ﹦h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ㄈ⒌谖迨畻l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袕氖抡袠舜順I(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ǘ┯心軌蚓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ㄈ┯蟹媳痉ǖ谌邨l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刪除)
2、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刪除)
刪除了有關招標代理資格認定的規(guī)定。這也就意味著,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
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影響:
招標代理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fā)揮行業(yè)自律作用予以規(guī)范,發(fā)展改革、建設等行業(yè)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的管理措施進行監(jiān)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
強化問責:串標、違規(guī)嚴重者1—2年內禁止代理并公告
與取消資格認定相對應的是,加大了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guī)、串標等行為的懲罰力度。
新增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了可采取罰款措施,對情節(jié)嚴重者還可禁止其1—2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chuàng)設新的監(jiān)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即在監(jiān)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zhí)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此外,還將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lián)合懲戒。
可以預期,今后半年到一年,全國招標公司數量上將出現(xiàn)井噴式增長。
原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ㄈ⒌谖迨畻l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ǘ﹦h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ㄋ模⒌谑臈l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ㄎ澹﹦h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h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ㄆ撸┑谒恼略黾右粭l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