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2020-09-11 來源:國家鐵路局 

  

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國鐵科法〔2020〕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管理工作,提升履職能力和水平,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鐵路局法定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實施鐵路技術研究和技術咨詢等課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課題研究應緊密圍繞鐵路行業(yè)發(fā)展,支撐服務國家鐵路局履職需要。主要包括:

 ?。ㄒ唬╄F路改革發(fā)展全局性、戰(zhàn)略性問題;

  (二)鐵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執(zhí)法、技術標準、技術監(jiān)督相關問題;

 ?。ㄈ╄F路發(fā)展規(guī)劃基礎性問題;

 ?。ㄋ模╄F路科技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相關問題;

 ?。ㄎ澹╄F路安全監(jiān)察、事故調查相關問題;

  (六)鐵路運輸安全、服務質量、市場秩序、公益性運輸監(jiān)管相關問題;

 ?。ㄆ撸╄F路設備質量安全監(jiān)管相關問題;

 ?。ò耍╄F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相關問題;

  (九)國家鐵路局履職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四條課題研究實行計劃管理,《國家鐵路局年度課題研究計劃》(以下簡稱“課題研究計劃”)應明確課題名稱、主要研究內容、成果應用目標、完成時間、經費預算、經費來源等。課題研究計劃經費來源于國家鐵路局機關部門預算或企事業(yè)單位自籌經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局機關部門(稱主辦部門)代表國家鐵路局具體執(zhí)行購買課題研究服務工作,負責提出課題研究需求及經費預算,擇優(yōu)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合同,辦理經費報銷手續(xù),對課題進行組織實施、結題驗收、績效評價、歸檔備案及成果應用等過程管理。

  第六條科技與法制司是課題研究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總主辦部門提出的局年度課題研究需求,編制并發(fā)布《國家鐵路局年度課題研究計劃》,開展課題合同、中期執(zhí)行情況、合同變更及研究成果備案,組織課題績效評價、檢查課題實施進度等工作。

  第七條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研究任務,遵守國家相關財政財務規(guī)定,規(guī)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章 課題立項

  第八條課題研究計劃的編制,應與國家鐵路局預算編制緊密銜接、統(tǒng)籌考慮。

  第九條科技與法制司向局機關部門征集課題研究需求,主辦部門結合工作需要,提出課題研究需求及經費預算建議。對于企事業(yè)單位自籌經費的課題,按課題研究內容所涉管理職能確定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對課題研究內容的必要性、技術路線的可行性進行審核后提出課題研究需求。

  第十條科技與法制司匯總課題研究需求,經研究,編制形成課題研究計劃(草案)。征求主辦部門意見后,修改形成課題研究計劃(送審稿)。

  第十一條課題研究計劃(送審稿)應提交局技術委員會研究審議,經修改完善形成課題研究計劃(報批稿),按程序報局批準,印發(fā)《國家鐵路局年度課題研究計劃》。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的研究課題,主辦部門準備相關材料,提交局技術委員會研究審議,按程序報局批準印發(fā)補充計劃。

  第四章 承擔單位選定

  第十二條主辦部門應依據(jù)政府采購及購買服務相關規(guī)定,選定承擔單位。對課題研究經費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當采取法定方式進行采購;對于課題經費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主辦部門應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綜合比選方式擇優(yōu)選取承擔單位,也可采取競爭性磋商等政府采購方式選取承擔單位。

  (一)主辦部門根據(jù)課題研究計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積極采取各種有效的方式,廣泛征集具有研究能力及意向的相關單位提報課題研究申報書(附件1),征集時間不少于15日,確保課題申報公開透明、規(guī)范有效。多個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申報的,應簽訂聯(lián)合申報協(xié)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課題牽頭單位。

 ?。ǘ┲鬓k部門成立采購小組,人數(shù)不少于3人,必要時可邀請行業(yè)內專家參加。采購小組負責審議課題研究申報書,通過綜合比選后研究確定承擔單位和課題經費,并形成采購小組意見,留檔備案。必要時,主辦部門可組織專家評審作為綜合比選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承擔單位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袚鷨挝痪哂邢鄳姆傻匚缓图夹g能力,享有良好的信譽度;

  (二)承擔單位具有課題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對所申請的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前期準備;

 ?。ㄈ┱n題負責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yè)具有一定的技術優(yōu)勢,具有完成課題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能力,在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信用評估中無不良記錄;

  (四)每位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主持2項以上國家鐵路局在研課題。

  第十四條局課題研究計劃實行合同制管理。課題研究計劃下達后,主辦部門原則上于2個月內完成購買服務程序,并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合同》(附件2)。合同簽訂后,主辦部門應于15日內將合同原件(1份)報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聯(lián)合體承擔課題時,牽頭單位對合同的履行承擔主體責任,其他承擔單位的任務分工和經費預算應在合同中明確,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課題實施

  第十五條主辦部門原則上應組織專家進行課題開題評審,評審專家從國家鐵路局專家?guī)熘绣噙x,也可利用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guī)?,人?shù)不少于5名,開題會議通知應抄送科技與法制司。專家圍繞課題的研究內容、成果形式及目標、時間進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研討形成專家意見,開題報告和專家意見應留存管理。

  第十六條主辦部門根據(jù)需要可組織專家和局內相關部門對課題進行中期評審,評審結果作為課題驗收的重要依據(jù)。對于合同執(zhí)行期限一年以上的課題,課題承擔單位應填寫《國家鐵路局課題中期執(zhí)行情況表》(附件3),并于課題執(zhí)行中期報送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填寫意見后將《國家鐵路局課題年度執(zhí)行情況表》(1份)報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第十七條對于課題負責人或承擔單位變化、研究方案發(fā)生重大變化、完成時間變化等情形,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主辦部門提交《國家鐵路局課題變更(解除)合同申請表》(附件4),經主辦部門同意,蓋章后生效。主辦部門應將《國家鐵路局課題變更(解除)合同申請表》(1份)報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主辦部門應向承擔單位下達課題限期整改通知,并暫停撥付課題經費。

 ?。ㄒ唬o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國家鐵路局課題中期執(zhí)行情況表》;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合同進度;

 ?。ㄈ┭芯考夹g路線發(fā)生重大偏差;

 ?。ㄋ模┥米宰兏n題合同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對限期整改的課題,承擔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主辦部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對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課題,繼續(xù)按合同撥付課題經費;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課題,按規(guī)定終止合同。

  第六章 課題結題

  第二十條課題通過驗收方可結題。課題合同到期后,由承擔單位提出結題驗收申請,將《國家鐵路局課題結題驗收表》(附件5)、課題研究報告、合同約定的有關文件,以及結題驗收所需其他相關文件(含電子文檔),報送主辦部門。

  第二十一條主辦部門收到結題驗收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專家對照合同進行結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結題驗收表及時反饋承擔單位。驗收專家遴選標準與開題評審專家一致,結題驗收會議通知應抄送科技與法制司。結題驗收一般采取現(xiàn)場會議形式,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過專家函審或視頻會議形式進行驗收。結題驗收工作在課題合同到期后2個月內完成,結題驗收表(1份)及課題成果(1套,含電子文檔)報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ㄒ唬┪茨軐崿F(xiàn)預期成果。

 ?。ǘ┨峁┑奈募?、資料、數(shù)據(jù)不真實。

  第二十三條對未通過驗收的課題,主辦部門應發(fā)送整改通知,承擔單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進行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再次驗收;對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課題,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并記入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信用記錄。

  第七章 課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科技與法制司聯(lián)合主辦部門組織課題績效評價,從結題滿一年的課題中按一定比例選取,圍繞課題目標完成情況、產出、效果、影響四個方面對課題進行評價,承擔單位參加評價會并準備相關材料,應邀請用戶代表、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會。

  第二十五條 課題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jù)是結題驗收表和課題成果。

  第二十六條 課題績效評價結果將納入信用記錄,作為課題立項、承擔單位選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除企事業(yè)單位自籌經費的課題外,所有課題研究成果歸國家鐵路局所有,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出版發(fā)行、公開發(fā)表或對外提供。課題形成的學術報告、論文、專著、研究報告(咨詢意見)、軟件、專利及鑒定、獲獎、成果報道等,須注明“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課題編號)”或作有關說明,外文標注形式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八條課題研究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主辦部門應加強課題研究成果的管理與共享,局機關各部門應在履職中積極應用課題研究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計劃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6〕2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申報書

  2.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合同

  3.國家鐵路局課題中期執(zhí)行情況表

  4.國家鐵路局課題變更(解除)合同申請表

  5.國家鐵路局課題結題驗收表

  

 

 

  

附件:
附件1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申報書.doc

附件2國家鐵路局課題研究合同.doc

附件3國家鐵路局課題中期執(zhí)行情況表.doc

附件4國家鐵路局課題變更(解除)合同申請表.doc

附件5國家鐵路局課題結題驗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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