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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昌明,交通肇事案才不需“一波三折”
2015-07-01 
        6月29日,南京警方通過官方微博通報,6月20日,駕駛寶馬撞散馬自達轎車,且事發(fā)后棄車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提請批準逮捕。經(jīng)鑒定,車輛通過事發(fā)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

        這起發(fā)生在端午節(jié)的車禍,在信息傳播中可謂一波三折。

        中新網(wǎng)當天的報道稱,記者從警方獲悉,被抓獲的逃逸肇事嫌疑人許某某沒有行駛證、沒有駕駛證,同時,警方在肇事車內搜出“冰毒”,肇事嫌疑人許某某疑為毒駕。

        次日,《揚子晚報》的報道援引目擊者的說法稱,當時目測寶馬車時速起碼在100多公里以上。有目擊者稱,看到肇事的寶馬車司機竟然爬出車后,跑離了現(xiàn)場,一會兒就不見了。

        6月21日,警方公布的信息稱:肇事嫌疑人不是中新網(wǎng)所報道的許某某。真正的肇事者是35歲的江蘇靖江人王季進,他是被警方“找到”的,而不是“抓獲”的,而且經(jīng)調查和鑒定,排除王季進酒駕、毒駕嫌疑,王季進所持駕駛證在有效期內;車內也沒有什么“冰毒”,只是玉米粉。

        一天之內傳出如此多相互矛盾的信息,致使公眾對這起車禍充滿疑慮。這種疑慮不難理解。在今日中國大陸,交通肇事案很容易成為檢驗社會法治成色的標準之一。典型如2009年的杭州“七十碼”飆車案、2010年的西安藥家鑫案以及保定李啟銘駕車撞人案(“我爸是李剛案”)均在當年掀起巨大的輿論波瀾。

        這些案件都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肇事者一開始就被認為有權貴背景,要么是權力部門或官員的子弟,要么是富人家的孩子。二是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傳出相互矛盾或前后不一致的信息,被認為存在枉法斷案情形。

        南京寶馬撞散馬自達案件,在輿論上同樣具備上述兩個特征,譬如,在信息傳播中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一個“許某某”,一度還傳出過肇事者被“調包”的說法。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發(fā)生,但涉及權貴,公眾的警惕之心就會陡漲數(shù)倍,如果警方由于種種原因,公布的信息給公眾留有“想象空間”,那么“枉法斷案”的帽子幾乎就妥妥地開始飛翔了。

        公眾的這種認知,并不能全部歸于“仇官”、“仇富”等情緒發(fā)作,過去相當長時間乃至歷史的樸素經(jīng)驗告訴他們,一般來說占有更多物質財富和具有更高社會地位的人,更容易獲取對自己有利的社會資源;而如果肇事者一方符合這樣的條件,官司的勝負基本上就定了。

        這種“樸素經(jīng)驗”盡管存在很多問題,但它就是不少人對中國大陸法治現(xiàn)狀的基本認識,也是一種認知結構。遇到類似事例,總是先拿這個認知結構套一套,如果由于種種原因警方公布的信息存在問題,那就算是“坐實”了這種認識。

        這種認知結構最適合用來分析交通肇事案:肇事者的個人信息通過車牌查詢可以很快獲悉,且作案工具—汽車的價值幾何一望而知;案件發(fā)生現(xiàn)場往往有很多目擊者,社會評判的形成遠遠早于警方的專業(yè)調查和法院的判決。

        公眾的這種“自行審判”,從正面講,對司法當局是一種有力監(jiān)督;從負面角度看,則被認為可能造成輿論干擾司法,典型如藥家鑫案,就被認為存在這種問題。

        而無論是正面的監(jiān)督還是負面的干擾,如果輿論對每一件類似惡性交通肇事案的公正處理都保持高度疑問,案件調查審判都被輿論所推動,那么只能說明法治建設還在路上。

        本文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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