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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交通小惡上升為災難
2015-07-07 
        在法律的預期里,只要出現(xiàn)惡性的追逐競駛,不管有沒有產(chǎn)生嚴重后果,都應該作出刑事處罰,施以危險駕駛罪這個輕罪

        □舒銳

        7月5日早上,北京市房山京周路城關街道顧冊村北路段,一輛京P號牌豐田小客車與一輛冀A號牌菱帥小客車在互相追逐過程中失控,沖向公交站臺導致5名路人死亡。兩輛小客車分別沖到左右兩邊的溝里,其中菱帥車司機事發(fā)后離開現(xiàn)常當天下午,該司機向交管部門投案,目前兩名司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7月6日《新京報》)。

        司機相互別車導致車輛失控,最終造成5人死亡的慘劇。而這也意味著多個家庭喪失至親,令人悲痛。雖然兩人相互“別車”的起因目前不詳,但可以看出這又是一起由不文明行車引發(fā)矛盾并逐步升級釀成的悲劇。根據(jù)現(xiàn)有報道來看,兩名司機已經(jīng)構成刑事犯罪,并且涉及多個罪名。最終兩人應以何種罪名定罪量刑,還須司法機關根據(jù)查明的情況作出判斷。

        根據(jù)現(xiàn)場傷亡結果,在理論上,兩人的行為至少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個罪名。實際上,任何危險駕駛的行為,只要造成了法定的嚴重后果,就首先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該行為還產(chǎn)生了與放火、爆炸等行為相當?shù)墓参kU,則將優(yōu)先適用于后兩個罪名。

        而后兩個罪名的區(qū)別在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為故意,分為希望結果發(fā)生的直接故意與放任結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為過失,分為輕信能夠避免的過于自信過失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

        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一般難以區(qū)分。二者的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fā)生。但前者的行為人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fā)生的任何措施,而只是心存僥幸任其發(fā)生。后者的行為人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有理由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fā)生的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

        具體到本文所涉及的案例中,受害者被完全暴露在路邊,沒有任何防護設施,顯然不具備防止慘劇的條件,如果再從行車記錄來看,兩人若是沒有采取任何避免舉措,只是放任危險結果的發(fā)生,則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可謂不折不扣的重罪。

        可以說,從另一個角度看,肇事司機同樣也是這起事故的受害者。我們不禁要反思,為什么相互“別車”這樣的小事,竟然能造成如此大的災難呢為何不文明行車屢屢釀成悲劇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假設一種情景,如果兩人互相追逐、追逐競駛,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傷害,那么在實踐中,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實際懲罰。

        不過,我國刑法還規(guī)定有危險駕駛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這個罪名廣為人知,主要是由于在打擊醉駕中表現(xiàn)出色,可是,對于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卻因為司法標準不明確、執(zhí)法不普遍等因素,表現(xiàn)平平,甚至少有適用。

        也就是說,在法律的預期里,只要出現(xiàn)惡性的追逐競駛,不管有沒有產(chǎn)生嚴重后果,都應該作出刑事處罰,施以危險駕駛罪這個輕罪。正是因為輕罪的缺位,使得競駛者產(chǎn)生了僥幸心理,最終導致悲劇,演繹成為重罪。這對于普通交通違法行為也是同樣的道理。只有構建起更為嚴密的執(zhí)法體系,當交通違法還只是小惡時就予以制止,才不會升級為災難。

        (原標題:勿讓交通小惡上升為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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