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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晚點賠償”,不該沒有
2015-11-25 
        記者近日獲悉,有關方面正在推進《鐵路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鐵路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以及2014年和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據了解,對于鐵路晚點的問題,在現行《鐵路法》及相關法規(guī)中,沒有應予賠償的具體規(guī)定,也沒有不予賠償的規(guī)定。

        近幾年,我國高鐵嚴重晚點事件屢有發(fā)生,但無論是《鐵路法》還是《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都回避了晚點賠償問題。而國外如英國,晚點30到60分鐘乘客將獲賠票價的一半,超過一小時可獲賠全部票款。另外,2010年中航協下發(fā)規(guī)定,飛機延誤4小時以上,航空公司需向旅客提供若干價值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等值補償,或是若干現金。

        既然國外有鐵路“晚點賠償”,國內飛機延誤也有相應的“賠償”制度,這次《鐵路法》修訂就不能再回避“晚點賠償”了。

        (郭文斌)

        作者:郭文斌

        本文來源: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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