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印發(fā)《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高質(zhì)量推進項目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各類項目法人必須在項目謀劃、項目論證、征地拆遷、要素配置和保障、招投標等項目前期工作中,認真履行好項目法人的主體責任,對項目的策劃、可行性論證、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等全過程負責。
《指導意見》明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項目的籌劃,負責在項目前期階段提出項目的建設目標和方案、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nèi)容等要求,以及籌集建設資金、落實建設條件、承擔投資風險。項目法人依法選擇各階段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簽訂相應的服務合同,依法組織和督促上述活動,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
《指導意見》強調(diào),實行代建(代管)的項目,項目法人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仍要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在項目前期工作中,不得因與代建(代管)單位簽訂了代建(代管)合同就回避推諉,做“甩手掌柜”,仍要負責組織或委托代建(代管)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等工作,并依法依規(guī)辦理報批、報建等手續(xù),負責組織或委托代建(代管)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fā)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監(jiān)督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采購工作等。
實行代建(代管)的項目,代建(代管)單位應根據(jù)簽訂的項目代建(代管)合同中的約定認真履職,協(xié)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協(xié)調(diào)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優(yōu)化工作,提出設計優(yōu)化的需求和建議,協(xié)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手續(xù)。以及受項目法人委托,組織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并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投標和中標合同等情況報項目法人備案等。
對咨詢、設計、評估單位所開展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應不定期開展抽查抽檢,檢查結果予以公開通報。因咨詢、設計、評估服務單位履職不認真、不嚴謹、不科學、不履約、不守信等引起的咨詢、設計、評估質(zhì)量問題,導致項目法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咨詢、設計、評估服務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處理結果納入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