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近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標投標服務監(jiān)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鼓勵招標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中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在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項目中,鼓勵招標人在資格預審中采取合格制評審,不再進行排序,招標人應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方法在通過合格制評審的申請人中自行選擇投標人。
通知還明確,招標人可自主選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工作,充分行使招標人主體權利,履行應盡義務;確有原因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并承擔相關責任。
通知要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類似項目業(yè)績的設定,應當不高于招標項目特征(預計合同額、建設規(guī)模等)的80%。在將類似項目業(yè)績設定為量化評審因素時,企業(yè)類似項目的滿分業(yè)績一般不應超過3個,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館、體育館等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特殊項目還應根據(jù)工程實際適當延長年限限制;人員類似項目的滿分業(yè)績一般不應超過2個,且不應有年限限制。
鼓勵采用量化評審標準,降低主觀評審分值。資格預審文件中“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構成”和“擬投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評審項,無法提出明確可量化評審標準的,其分值不宜超過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