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zhí)法總隊,高速集團,各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高速公路沿線毗鄰和交叉建設項目日漸增多。為加強高速公路路產路權保護,規(guī)范和指導毗鄰、交叉項目建設,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調整和后期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實際需要,我委對《建設項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關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并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予遵照執(zhí)行。原《建設項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關技術要求》(渝交委路〔2007〕121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市交委公路養(yǎng)護管理處,以便修正完善。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
2017年5月16日
建設項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技術要求(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確高速公路穿(跨)線構造物有關技術要求,適應高速公路改造拓寬的需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美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制定如下技術要求:
1凈空要求
1.1 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鐵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凈高(最低凈空取值)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凈空為準,下同)。
1.2 普速鐵路(非雙層集裝箱)下穿高速公路凈空不得小于6.7米;高速鐵路下穿高速公路凈空不得小于7.5米;雙層集裝箱運輸鐵路下穿高速公路凈空不得小于8米。
鐵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滿足凈空要求外,還需預留2.5米高速公路橋梁檢修高度,并設置完善滿足高速公路和鐵路運行安全的相關保護措施。
1.3 一級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凈空不得小于5.5米;二級公路、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凈空不得小于5米;其他公路下穿時凈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凈空不得小于2.5米。
1.4 下穿道路應在進口方向或橋梁等顯著位置設置提示、警示等標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車輛通行量大的,還應當在進口處設置限高、限寬門架。
1.5 110kV(含110kV)以下輸電線路跨越高速公路時,與高速公路的凈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750kV、800kV、1000kV架空輸電線路與高速公路的最低凈空值分別為8.0米、9.0米、14.0米、19.5米、21.5米、27米,且電力桿塔應當布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外。
1.6 天然氣輸送管道、輸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橋梁跨越河流;輸水(油氣)管道、通訊線纜等設施原則上不得利用橋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橋、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輸水(油氣)管道、通訊線纜,凈空不得小于5.5米。
2下穿要求
2.1 下穿高速公路管線應當設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進行相應的汽車荷載等級驗算,做好相應安全論證,加強管道保護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結構設施安全及管線運行安全。
2.2 管線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時,管道(或套管)頂面距高速公路路面不得小于2米;尚需下穿高速公邊溝的,還應當滿足管線頂面距邊溝底面不得小于0.5米。
2.3 油氣、?;饭艿啦坏美酶咚俟窐蛄褐苯酉麓?;受地理條件或客觀條件限制確需下穿時,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橋涵凈空界限,不得損害橋梁構造設施和影響橋下空間正常使用,并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出具評價報告。
2.4 管線下穿高速公路橋梁采用開挖埋設時,管頂距橋下自然地面不應小于1米,溝槽底應高于橋梁墩臺基礎底不小于1米。
供水、排污、電纜等管道與高速公路兩側橋墩(臺)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米,油氣、危化品管道不應小于5米。管頂上方應鋪設寬度大于管徑的鋼筋混凝土保護蓋板,蓋板長度不應小于高速公路用地(或拓寬)范圍寬度以外3米,并設置地面標識標明管道位置。
2.5 管線下穿高速公路橋梁采用定向鉆穿越方式的,鉆孔軸線應距橋梁墩臺不小于5米,橋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應大于最大擴孔直徑的4~6倍。
2.6 管線下穿兩端檢查井等設施應位于高速公路用地邊緣線以外,并滿足高速公路拓寬改造需求。
3上跨要求
3.1 繞城(含繞城)以內高速公路原則按照雙向十車道預留控制,繞城以外、三環(huán)(含三環(huán))以內高速公路原則按照雙向八車道預留控制,三環(huán)以外高速公路原則按照雙向六車道預留控制。
3.2 上跨高速公路橋梁(管橋)宜采用中央分隔帶不設橋墩的跨越形式。確需設置橋墩的,其墩柱直徑一般不得超過1.2米,留足中墩兩側設置防撞護欄的安全距離。
3.3 上跨橋梁(管橋)兩側在高速公路坡面設墩的,應為高速公路改擴建后預留足夠的安全間距。橋梁墩臺基礎實施時,應將墩臺與高速公路之間的區(qū)域開挖或填筑至現(xiàn)有高速公路路基標高,并保持高速公路邊坡順適,同時實施完成相關防護措施。
3.4 橋墩的防撞措施應滿足交通運輸部JTG D80-2006規(guī)定的4級(SAm)防撞等級要求,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左側路緣帶。
3.5 上跨高速公路的橋梁結構宜采用鋼制輕型結構(如鋼箱梁或鋼-混組合梁),施工采用吊裝、轉體、頂推、全封閉掛籃等方法,盡量減少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影響。
4斜交角度要求
4.1 上跨設施應盡量與高速公路保持總體協(xié)調和美觀,以正交或接近正交為宜,且交叉附近平面線形宜為直線或不設超高的大半徑平曲線。
4.2 上跨的橋梁、管道、線纜等原則上宜與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地形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限制時,上跨橋梁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上跨管道、線纜等最小交角不得小于45度(交角以高速公路中心線與跨越橋梁中心線的軸線小交角)。
4.3 下穿的通道(涵、隧道)、管道、線纜等原則上宜與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地形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限制時,最小交角不得小于45度。
4.4 輸油、輸氣管道與高速公路應盡量減少交叉,如必須交叉時,交角不得小于60度。在山區(qū)因地形限制的個別地段,不得小于45度。
5縱坡及其他要求
5.1 上跨高速公路構造物縱坡宜保持在1.5%以內。確因道路線形及地形條件限制,最大縱坡不得大于2.5%。
5.2 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構造物不得影響高速公路的行車視距,并設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標識,確保車輛行駛安全。
5.3 上跨高速公路橋梁必須設置完善的橋梁防撞護欄,防止車輛墜入高速公路。
5.4 上跨橋梁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護網;上跨的鐵路橋梁宜設置封閉式的防護網,防止上部拋灑物墜入高速公路。
5.5 上跨橋的橋型設計應注重美學要求。橋型應簡潔、明快、輕巧,跨徑配置應和諧、悅目,并同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6相鄰間距要求
6.1 高速公路立交間距
高速公路新增設立交與相鄰立交及其他設施間的距離不得小于《公路路線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值。
立交間距若不滿足要求的,應做好相應的技術、經濟、安全論證,保證其凈距應滿足《公路立體交叉設計細則》的最低限值,且應設置完善、醒目的標志、標線和視線誘導標等交通設施。
相鄰互通立交的凈間距小于最小凈距要求時,經論證必需設置時,應將兩互通立交合并設置為復合式互通立體交叉。
6.2 鐵路與高速公路間距
鐵路與公路平行相鄰時,鐵路用地界與高速公路用地界間距不應小于30米。
6.3 油氣管道、電纜與高速公路的間距
油氣管道、電纜與高速公路平行相鄰時,其水平投影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緣應滿足以下要求:電纜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得小于10米;天然氣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氣管道穿越、跨越河流與高速公路平行相鄰時,管道距大橋的距離,不應小于100米;距中橋不應小于50米。
6.4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場所、設施與高速公路的間距
新增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場所、設施應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