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對“高速擬長期收費”反應過激
2015-07-22
【核心觀點】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公共政策能否兌現(xiàn)對公共利益的承諾。不必對“高速擬長期收費”反應過激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21日向社會征求意見,擬對收費期限作出調整: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按實際償清債務所需時間確定,各省實行統(tǒng)借統(tǒng)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yǎng)護管理收費。(詳見本報今日A03版)
從“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yǎng)護管理收費”的表述來看,新《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一旦通過并實施,“高速公路擬長期收費”將變成一個合法的事實。收費綿綿無絕期,這與現(xiàn)行規(guī)定中有明確的收費年限限制相比,似乎是個難以令公眾接受的退步,因此一經報道,輿論嘩然。然而,對此反響,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王太則回應稱,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費”的原則,實行長期收費是合理的。
是否合理,一人難敵眾口囂囂,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階段,民眾希望能夠聽到更多通俗易懂的解釋,方可打消疑慮;而與民意雙向互動交流,充分集納吸收合理意見,也是修訂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初衷。要說明長期收費合理并不太難。首先,就像王太副局長明示公眾的理由: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專項稅收和一般公共財政預算無力承擔所有公路的建設、養(yǎng)護、管理和債務償還的資金需求。在這樣的大前提下,就像存在主義哲學所認定的那樣,存在即合理。我國目前已經擁有了世界上里程最長的高速公路網,而公共資金又無力承擔建設以及養(yǎng)護等成本,基于這樣的現(xiàn)實存在,收費——迫不得已,也是一種合理。
進而言之,現(xiàn)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關于收費期限的限制,反而不合理。因為,公路建設、養(yǎng)護以及財務等成本因地、因項目而不同,如果一刀切地按照法定的收費年限去框定,不合理,也不公平。有的投資回報期長,收費年限到了,成本尚未收回就戛然而止,公路建設的投資風險由此凸顯,特別無益于鼓勵多元化的資本進入這一領域。而現(xiàn)實中,不少收費公路也正不斷以尚未收回投資作為理由,申請并如愿延長收費年限,這幾乎是制度化的存在,那倒不如納入新法規(guī)中加以明確,既合理也規(guī)范了。
而最為有說服力的理由是,在公共資金入不敷出的現(xiàn)實面前,堅持不收費,就只有一般的公路可以使用,如果支持收費,則可以有高速度、高質量的高速公路可以選擇,那么在滿足基本公共需求的前提下,民眾一定還是希望能夠多一個選擇項。這樣來看,將大部分來自于專項稅收與公共財政預算的公共資金投向普通的免費公路,而優(yōu)質高速公路的資金則通過收費籌集,稅收滿足公平,收費促進效率,這樣的公共政策價值取向,實際上有益于大多數(shù)民眾,也是沒有理由反對。
因此,民眾不必對“擬將長期收費”反應過激,而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公共政策能否兌現(xiàn)對公共利益的承諾。例如,是否一直能夠保證有97%的普通公路供民眾正常使用,而收費公路是否從一開始就能夠充分約束各種成本,使收費年限與養(yǎng)護費用控制在公允合理的范圍內……新條例內有具體的保證,就當支持,還欠缺的,就及時提醒、反潰只有如此良性互動,社會意見才能滲入公共政策的文本中,實現(xiàn)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共利益與特別利益也能共贏。
■本報評論員趙強
(原標題:不必對“高速擬長期收費”反應過激)